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英文译名:Hebei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缩写:HEBIP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知识产权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领全省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融合发展,为提升河北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成立中共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为石家庄裕华区东苑街道党工委。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B座9层,邮编:05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河北省知识产权健康发展;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创新精神,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三)开展知识产权的科学论证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为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提供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技术项目开发应用研究,为企业、产业和政府相关部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导航预警等服务;
(五)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民间学术交流和合作并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
(八)针对本会会员开展知识产权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完成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指定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通过其代表行使相关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协会增设名誉理事长、顾问。
凡是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或为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为协会工作,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财务管理和审批,签署本会印发的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