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研究会活动 > 案例分析

同利 、依海两个肉燕 7年商标之争

201481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同利 、依海两个肉燕的商标之争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127822号关于第3684415同利及图商标争议裁定。该判决表示,依海肉燕持有的争议商标,不得再在酒吧、茶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使用,今后市民或游客在福州买到的具有同利肉燕及其商标图的食品,都将出自同利肉燕之手。

案件始末:

2007年开始,在长达7年时间里,依海肉燕和同利肉燕这两家福州中华老字号对簿公堂差不多有20次。每年的海交会,作为指定饮食供应商之一的同利肉燕,都会被依海肉燕投诉至工商部门,理由是:同利肉燕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同利及图商标的争议裁定书。申请人为福州市鼓楼区同利肉燕老铺,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同利及图形商标历史悠久,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国内外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同利及图商标为指定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即依海肉燕注册人)构成复制和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最终,裁定书认为,被申请人的商标在酒吧、茶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撤销。

后来,被申请人依海肉燕不服裁定,收到裁定书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享到: 0
打印 | 字体大小:     | TOP

版权所有: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4016550号-1 技术支持:百成网络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37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0311-85881677 0311-665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