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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河北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关于开展第二批河北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

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市(县)委宣传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230号),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河北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冀科高〔201316号)有关要求,我省于2014年认定了第一批河北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在科技部门和宣传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示范企业大力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积极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对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培育新兴文化业态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科技创新,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决定组织第二批河北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基本条件

河北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注册、从事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势品牌、研发投入高、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骨干企业。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北省境内注册两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从事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舞台演艺、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美术、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主题公园(不含地产开发)等传统文化产业且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效果明显;或从事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遗产数字化、文化科技服务等新兴文化业态;

(三)企业以文化科技融合为主营业务,文化科技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在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文化科技主导产品拥有自主品牌且市场占有率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近三年持续盈利且成长性较好;

(四)企业文化科技研发投入较高,在文化科技融合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从事文化科技创新活动的技术装备、试验场所等基础条件,拥有文化功底较高、技术实力较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团队,大专以上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其中文化科技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

(五)企业制定了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规划,有较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文化科技融合的自主创新意识,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科技创新奖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银行信用等级较高,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二、申报程序

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和市(县)委宣传部共同负责,申报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或市(县)委宣传部提出认定申请;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和市(县)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双方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双方公章,并形成双方会签的推荐函,正式报省科技厅;

(三)省属文化企业可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文化科技领域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版权等);

(五)近三年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上年度文化科技收入证明;

(六)生产资质证明材料,动漫及软件设计类企业应提供软件产品登记材料;

(七)企业制定的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规划及相关科技创新工作机制;

(八)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市(县)委宣传部高度重视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责成专人负责,动员辖区内企业申报,并于2015610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材料电子版)和地方科技、宣传部门会签的推荐函一份报省科技厅高新处。省属文化企业请于6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委宣传部。

(二)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组织省内外文化科技领域知名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结论,正式联合发文予以认定。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   石铁铸  0311-85879145

                  曾红兵  0311-85891855

                  电子邮箱:hbkjtgxc@163.com

省委宣传部改革办  王子甲  0311-87907291

                 电子邮箱:xcbggb@163.com

 

               省科技厅                   省委宣传部

                                          2015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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