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
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
第一部分 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 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二条 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三条 正式语言的改变
第四条 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第五条 译本的证明
第六条 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第七条 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 专利分类
第九条 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 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审查程序的中止
第十四条 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第十五条 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 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第二章 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 发明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 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第十九条 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第三章 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
第四章 展出证明
第二十三条 展出证明书
第三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专利申请的提交
第二十四条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专利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说明书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
第二十八条之二 微生物的重新保藏
第二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条 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