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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首批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冀办字〔201438号)精神,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协同化、创新化发展,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工作的意见》(冀科高〔201415号),决定开展首批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基地等开展集群试点工作;

(二)有较为明确和集中的地理边界;

(三)制定了详细的试点建设方案,且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较强;

(四)集群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为设区市政府、定州、辛集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明确的集群管理机构;

(五)集群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特色优势突出,经济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较强,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较高,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地位,主导产业对培育和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显著;

(六)集群产业链生产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围绕产业链条,基本实现了科技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合理配置。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主持或参与了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分工明确,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七)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集群管理机构按照试点建设方案,开展或依托某一明确的服务机构开展产需对接、科技招商等活动。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集群管理机构按照《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编制申报资料,通过所在地(设区市、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或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向所在市(设区市、定州、辛集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于929前报省科技厅,每个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限申请一个,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版,同时上报市政府推荐函一式一份。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评审的,确定为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并向社会公布,试点期为三年。

三、申报资料要求

1、集群试点建设方案(2014-2017,提纲见附件1);

2、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综合情况表(见附件2);

3、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骨干企业和机构汇总表(见附件3);

4、集群所在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定州、辛集市政府)支持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5、经市政府认可的集群管理机构正式成立文件;

6、其他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集群所在市政府将集群试点工作作为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集群试点的政策措施,引导建立相关市直部门集群试点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政策落实。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集群试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指导和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帮助集群管理机构制定建设方案,协调落实本地区集群试点政策,协助做好集群试点工作申报、评估和验收。

(二)请集群管理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集群试点建设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实施。

(三)省科技厅将强化政策整合和资源集成,在高新技术产业倍增计划中,专项支持集群建设,在京津冀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培训及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

(四)试点期满,省科技厅将根据集群试点要求和建设目标进行验收评估。评估合格的,确定为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未能实现建设目标的,视情况予以延长或终止试点工作。

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 王立伟 0311-85891859

曾红兵 0311-85891855

电子邮箱:hbkjtgxc@163.com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912

附件一:集群试点建设方案提纲

附件二: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综合情况表

附件三: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骨干企业和机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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