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研究会活动 > 知识社区

从征求意见稿看非正常申请

国知局于2016年12月6日发出了对关于就《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17年1月6日。

事实上,2016年8月国知局就已经启动了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修改工作。《若干规定》于2007年就已出台,时隔近十年又提出了修改草案,可以看成是为了适应新环境和新形势做出的适当调整。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以及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

新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主要包括: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进行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同时,协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也纳入了征求意见稿中。

这些新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几乎包含了如今专利代理行业存在的普遍的“擦边球”现象。例如,为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他产品进行微小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改进后进行专利申请;再如,为获得多个专利证书而将制备同一类物质的方法拆分成制备某种特定物质的方法进行申请;又如,为了增强技术方案的可信程度而无中生有的随意编造实验数据。

事实上,这些新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均属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但在实际的审查中往往由于主观因素等特殊原因难以进行审查验证。例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进行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实际上是不具备创造性的,但是由于创造性的判断仍存在一些主观因素,难以判断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进行的替换或者拼凑是否为简单替换或者拼凑;又如《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需要“富有美感”, 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往往不具有美感,但其判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而且往往难以直观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虽然这些新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将其指出,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表明了国知局将加大力度打击非正常申请的决心,也体现了国家对专利从求量到求质的转变。

另外,此次《若干规定》的修改也值得我们大家注意,对于一些材料、组分、配比、部件改变较小的专利申请,一定要多角度的、详实的阐述其有益效果,帮助审查员了解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专利申请不能操之过急,一些难以判定效果的技术方案最好进行实际验证后再进行申请,一定要以严谨的态度进行每一项专利的申请,真正让专利发挥价值,为社会发转做出贡献!


分享到: 0
打印 | 字体大小:     | TOP

版权所有: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4016550号-1 技术支持:百成网络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37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0311-85881677 0311-665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