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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简析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即所谓的单一性规定。


为满足单一性的要求,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之间应该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四条中进一步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里面一般会有多项权利要求,每项权利要求都是一项技术方案,只有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它们彼此之间才具备“单一性”,这件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为了具备单一性,这些权利要求之间一般会采用引用的写法,使得不同的权利要求都含有同样的技术特征,它们都含有同样的技术特征才使得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在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由于从属权利要求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一般不会存在单一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在包含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由于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引用的关系,此时应当注意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常见的具有单一性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2)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3)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5)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最后,如果两个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则应该分别进行专利申请,不应单纯的为了符合单一性的规定,而去相互之间进行引用,造成保护范围的缩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王朝,毕业于燕山大学,交通运输专业学士,现就职于石家庄国为知识产权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主要负责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审查意见的答复,尤擅长机械领域案件的撰写。能够下企业进车间从事专利的挖掘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专利撰写和专利挖掘的经验,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能够满足客户对知识产权行业中专利申报等业务的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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