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知识产权已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文化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但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和维权难度大,被侵权现象突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著作权、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使用与保护,馆藏衍生品创意设计的版权保护,文艺院团和艺术创作单位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及署名权、改编权、表演权等的行使,非遗的保护主体认定与权利行使,动漫游戏、IP开发等数字网络时代新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都是文化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焦点,近年产生的纠纷甚至诉讼案件也逐年递增。
为发挥知识产权对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切实加强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全面部署。文化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保护意识,纳入中心工作,尽快制定关于加强文化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予以主动规划和通盘考虑。探索建立适应文化工作规律和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做到有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开展。
开展登记统计,全面摸清家底。在文化系统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清理和统计工作,包括馆藏艺术品的品种、数量,组织创作文艺作品的归属、作者,文化企业的商标、专利、标识等。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开展知识产权确权、登记、评估工作,为知识产权的运用打好基础。
鼓励调查研究,扶持转化利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针对文化系统各领域的不同需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为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提供可供参考的“模板”。出台鼓励措施,支持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转化,尤其是适应文化+、互联网+新形势、新挑战的转化利用,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配套资金奖励。
开展示范试点,总结保护经验。选择一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条件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工作,探索针对不同门类、不同性质的文化单位、文化产品与服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做法,并及时总结推广,建立符合文化系统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者:曹蕾)
版权所有: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4016550号-1 技术支持:百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