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赔偿额等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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