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其中有一类审查意见指出不能实现的问题,比如“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说明书提出的技术问题”、“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等,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如何针对不能实现的问题进行答复。
案例介绍
专利名称“地桩”,专利申请号201721597516.4,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可调节载荷物角度的地桩。审查意见指出,“说明书中未记载如何在保持载物筒可相对于球形帽旋转的前提下保证载物筒自身的稳定性,不清楚螺栓使得载物筒与球形帽之间保持何种连接强度,若连接过紧,载物筒不易于旋转,若连接过松,在旋转后载物筒自身又不易保持稳定,不便载荷物的受力。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记载的方案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收到本审查意见,首先分析审查意见中说的本申请为什么不能实现,发现审查员没有理解本申请地桩的工作原理,并不是说本申请的记载的内容不够而导致的不能实现,那么在陈述书描述过程中,就要结合本申请的具体结构重点描述其工作过程,如下:
本申请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本装置的桩体1用于旋入地下并与地面固定,载物筒4在沿球形帽2的上表面滑动调节后固定于球形帽2上,在地桩1打入地下后,可根据载荷物的不同进行调节载物筒4的角度保证载荷物竖直受力”,也就是说,在使用本装置时,先根据使用需求将桩体1打入地下,然调节载物筒4轴线的方向与固定载荷物的需求一致,后依次将载物筒4、垫片5通过螺栓3固定在球形帽2上,保证载物筒4的轴线与使用需求一致。载物筒4相对于水平面的垂直度不依赖与桩体1的垂直度,是因为载物筒4与桩体1为分体式设计,载物筒4的底面设有与球形帽2滑动配合的球形凹槽。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本申请的具体结构特征,充分说明本申请的工作过程,侧面指出审查员对本申请实施过程中的认定错误。并且,如果说明书中记载了其他的能够实现的实施例,也可以进一步的进行论述说明,具体如下:
对于本申请的其中一个实施方式,载物筒4底板上的螺栓孔至少大于螺栓3的直径,垫片5的直径大于载物筒4上的螺栓孔的直径,本实施例中螺栓3的轴线始终保持与桩体1的轴线重合,载物筒4的旋转通过载物筒4底板上大于螺栓3螺栓头尺寸的螺栓孔实现,载物筒4通过垫片5和螺栓3固定(参加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图3),此时,载物筒4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移动,调成垂直位置,由于“载物筒4底板上的螺栓孔大于螺栓3的直径”即上面大孔,下面小孔,不会造成载物筒4底板上的螺栓孔遮挡球形帽2上的螺栓孔,由于垫片5的外径大于载物筒4底板上的螺栓孔的直径,调成竖直位置后,用螺栓3将垫片5压紧固定在载物筒4的底板上,进而能实现紧固连接载物筒4与桩体1,载物筒4固定于桩体1后,即可将载荷物固定在载物筒4上。也就是说,根据实际需求将载物筒4的固定角度调节完成后,才需要螺栓3将载物筒4拧紧固定在球形帽2上侧,螺栓3拧紧固定后,再将载荷物固定在载物筒4上,即进行载荷物的固定时,载物筒4已经调节完成并通过螺栓3拧紧固定了。
对于本申请的另一个实施方式,载物筒4固定于球形帽2上的螺栓3可采用球头螺栓的形式,球头设于球形帽2内部,螺栓杆自球形帽2的螺栓孔内引出,球形帽2的螺栓孔直径大于螺栓杆直径小于球头直径,球头螺栓杆穿过载物筒4的底板并通过螺母固定,本实施例中载物筒4底板上的螺栓孔与球头螺栓杆的直径相适配,由于“球形帽2的螺栓孔直径大于螺栓杆直径小于球头直径”,虽然桩体1发生倾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球头螺栓杆的角度,使球头螺栓杆的轴线方向指向载荷物预定的方向,也就是说,球头螺栓杆轴线方向与载物筒4轴线方向保持一致,均为载荷物需求的方向,如果超过球头螺栓杆的调节范围,则需要重新打入桩体1;本实施例中也是需要将桩体1打入地下,将载物筒4的固定角度调节完成后,才需要球头螺栓将载物筒4拧紧固定在球形帽2上侧,球头螺栓拧紧固定后,再将载荷物固定在载物筒4上,进行载荷物的固定时,载物筒4已经调节完成并通过球头螺栓拧紧固定了。
通过说明书中记载的两个实施例充分说明了本申请中的地桩在打入地下后,如果发生角度倾斜,是如何对载物筒进行调节,以保证载荷物的垂直度的,说理充分,审查员接受了本次陈述并授权。
综上,在答复审本类不能实现的审查意见时,需要首先确认审查员的认定不能实现的部分是否有误或者有偏差,然后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点进行论述。本次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同样给代理人提出警醒,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里,要结合具体结构特征论述本申请实施的过程或实现的原理,并且要具体描述本申请的各个实施例,做到权利要求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避免后续再次收到不能实现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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