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令人费解的是,直到今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每年销售额已达数亿美元,但中国所占市场份额只有不到10%,甚至行业人士估计在3%到5%之间。人们不禁追问,有了较为全面的专利保护,又有出色的专利布局,我国青蒿素产业缘何仍未能主导全球市场格局?
记者追寻着其中第一件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件国际专利申请——于1994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多国的复方蒿甲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脚步一探究竟。
199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与跨国制药巨头瑞士诺华公司签署了专利开发许可协议,将其研发出的复方蒿甲醚专利在国际上的研究和开发权转让给了诺华公司,只收取该药品海外销售收入的4%作为专利使用费(约定20年)。在当时,军事医学科学院作为部队的研究机构,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自行将复方蒿甲醚药品产业化,且中国当时还没有一个企业的制剂生产水平达到国际制剂生产规范的要求。由此,诺华公司和军事医学科学院共同提交了以上述PCT专利申请为首的一系列海外专利申请,并单独在欧洲等地区展开外围专利布局。
诺华没有食言。复方蒿甲醚专利迅速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日本、韩国等市场,由中方提供原料、由诺华生产的复方蒿甲醚药品也迅速打开国际市场。直到2011年专利权保护有效期终止以后,外围专利仍对复方蒿甲醚的市场份额发挥着保障作用。对此,参加过青蒿素研发的广州中医药大学教授李国桥曾感慨,军事医学科学院的复方蒿甲醚上世纪90年代初要自己在国外注册药物和市场开发并不容易,“当时我国药企与国际的联系比较少,在适应国际游戏规则方面甚至不如印度,另外,企业运作的能力也不够。”虽然在业界看来,此举在客观上加速了中国抗疟药物在全球的推广,但就当时的中国研究机构而言,即使有心将青蒿素相关产品销往世界,但也碍于实力有限而不得不采取“合作”。
1999年,诺华公司成为全球第一家推出固定剂量ACT(青蒿素类复方药品)的制药公司。疟疾疫区的人民用上了价低效高的复方药,而这救命药的“身份证”上,难以寻到中国“血缘”留下的记录。
2002年,复方蒿甲醚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WHO)基本药物清单。而此前,在我国将青蒿素分子结构公开后,WHO对我国的研发极为关注。按照国际惯例,新药在国外注册前必须要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管理进行实地考察,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检查。但由于没有企业符合GMP标准,我国与WHO的合作不得不搁浅。与诺华公司的合作,让发源于中国的抗疟药终于实现了进入WHO基本药物清单的梦想,但这梦想的实现方式却是如此尴尬。
“企业获得专利授权后,距离市场化销售还有一大段路要走。新药研制具有巨大风险,一般的中小型药企根本难以承担。”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审查员撰文分析称,“而在销售方面,青蒿素类药品必须进入WHO的推荐用药目录,才能分享国际基金的采购大单,而分销网络和国际认证体系对于当时乃至今天的中国药企来说都是很难跨越的门槛。”
2004年2月,为避免疟原虫产生抗药性,WHO提出停止使用青蒿素类单方抗疟药。复方蒿甲醚作为WHO推荐使用的四种ACT中惟一采用固定比例复方形式给药的青蒿素类药物,被WHO重点推荐,还被作为衡量其他青蒿类药物联合用药安全与疗效的标准。诺华公司一跃成为国际青蒿素类药物市场最大的赢家,并在复方蒿甲醚专利有效期内实现了对其专利价值的最大挖掘。这种专利实施和产业化能力,即使在今天看来都强于我国的制药产业。
“青蒿素类抗疟药物是我国‘土生土长’的没错,但是一些标准最终是由国外定的。这不单是青蒿素类抗疟药物产业的问题,是整个中国制药行业的共同问题。”中国最大的青蒿素生产商华立药业原总裁逯春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感叹。
“青蒿素类抗疟药(复方蒿甲醚)的历史反映了我国药品的基本状况——我国大量出口的都是原料药,国外企业购买中国的原料药再加工成真正的商品药,所以主要利润都被国外公司拿去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我国研发基础较差,二是药物商品化遇到的障碍较大,三是市场话语权缺失。因此产品后期研发销售只能受制于人。”李顺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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